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9年9月1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给原告出据的条据在卷佐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款已还清,原告不给条子,其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不了借款已还清,故被告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王某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主要是:借款已还,只是借条未收回。事实上,被上诉人还欠上诉人3000元。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虽称借款已还,只是条据未收回,尚无证据证实。其还上诉称被上诉人王某欠其3000元及4000元的欠条,因其在一审中未提出反诉,加之王某否认该条是其所写,一审未合并审理,二审又调解不成,其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无误,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余多成
审判员李晓峰
审判员李敏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胡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