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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游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游xx,女,现年33岁。

被告方xx,男,现年3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xx与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xx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游xx负担。

审判员胡岳柏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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