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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某与被告桃源县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男,81岁。

委托代理人商某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桃源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农民,住(略)。

第三人张某,男,75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第三人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桃源县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以三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员敬志恒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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