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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等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丙,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海燕、李某花,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0日济源市福田肥业有限公司将新建厂房钢架结构工程发包给被告人王某丙,并签订了施工协议。同年7月12日王某丙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人王某乙,由王某乙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09年8月23日8时,王某乙安排杨双磊、李某某等人到新建厂房顶部对钢架结构进行防腐刷漆施工。15时50分许,在钢架结构南侧,正在涂防腐漆的杨双磊不慎触到身边的10千伏架空电力线,从6米高的钢架上摔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双磊系电击死亡。济源福田肥业有限公司“8.23”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王某乙、王某丙无资质盲目承揽工程,施工时既未采取停电措施,又没有进行任何防护,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在该起事故中应负直接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济源市福田肥业有限公司、王某乙、王某丙与被害人杨双磊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丁亮、陈某丁、李某某、陈某戊、刘某己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尸检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济源市福田肥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事故调查报告,济源市梨林供电所所长郑胜利情况说明,补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无资质承揽工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陈某丁娟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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