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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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乙赌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45岁。因涉嫌犯赌博罪,2010年6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赌博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乙先后在桃源县X组织李某、高某、孙某某、陈某某等10余人用扑克牌推牌九赌博6次,抽头渔利人民币19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线索来源,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李某、高某、邓某丙人的证言及作案地点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乙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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