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冷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1年12月12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24日在汉寿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冷某某;由于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争吵,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冷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自由恋爱,2004年12月24日在汉寿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冷某某;由于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冷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冷某某随原告张某生活,由原告张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冷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小山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