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男。
被告孔某,女。
原告程某诉被告孔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7日起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腊月举办了婚礼(未办结婚登记),同居后生育两个儿子,2008年因家务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现要求抚养两个儿子。
被告孔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孔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举行礼后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长子程XX,X年X月X日生次子程XX。2008年初原、被告因家务事发生矛盾后感情破裂。被告孔某离家出走,两个儿子一直由原告程某抚养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现原告程某要求抚养两个儿子,其诉求有理,予以支持。程某不让被告孔某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程某与被告孔某生育的两个儿子由原告程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孝虹
审判员丁胜明
审判员张明光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