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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一般代理。

被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现住湘乡市种子公司宿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之夫肖某秋生前欠我x元(含货款)及利息2400元,要求被告偿还。

被告辩称,肖某秋生前欠原告的钱我不知道,我现在也无钱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之夫肖某秋生前因养猪于2008年6月8日借原告赵某某人民币x元,约定月息1分,该款2009年4月30日肖某秋偿还了x元,并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2400元。另肖某秋在原告处购买饲料至2009年元月18日止欠原告饲料款x元。均出具了条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之夫肖某秋生前欠原告赵某某现金(含货款)x元,原告自愿放弃本金x元及利息,只要求被告偿还x元。被告伍某某同意还款x元,定于2010年6月底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0元,原被告各负担530元。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认可,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许强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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