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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XX与被告谭X军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XX族,XXXX人,身份证号码:x,XX文化,XX,家某XX县X村XX号。

被告谭X军,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身份证号码:x,XX文化,XX,家某XX县X村XX号。

原告谭XX与被告谭X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震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XX诉称,2007年下半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14日到茶陵县民政局进行了婚姻登记。2011年9月16生婚生子谭X晨。由于婚前不认识,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皮、打架,很难相处。2012年开始完全分居,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谭X晨随被告生活。

被告谭X军口头辩称,答辩人同意离婚,且答辩人与被告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按照协议书办理。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14日,双方到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婚礼,2011年9月16日原告谭XX生育一子,取名谭X晨。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很难相处,经常吵架。自2012年元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

另查明,原、被告婚前各自名下有存款及股票若干;原、被告举行婚礼时,被告赠给原告黄金首饰三件,含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原、被告婚后共同购置了家某、电某、床上用品若干,没有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谭XX与被告谭X军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谭X晨随被告谭X军生活,由被告谭X军独自抚养其成人,不需要原告谭XX支付抚养费;原告谭XX对婚生子谭X晨享有探视权,被告谭X军及其家某不得无故阻拦,待婚生子谭X晨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归各自所有;

四、黄金首饰三件(耳环一副、戒指一个、项链一条)归原告谭XX所有,家某、家某、床上用品归被告谭X军所有。

五、原、被告的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被告谭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震龙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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