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略)。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20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生一男孩。因婚后被告沉迷赌博,经原告多次劝告都无悔改,还为此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谭某辩称,首先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如坚持要离婚的话,则表示同意,但小孩要归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10月20日双方在茶陵县X乡俗办了酒席。2004年起原、被告共同在深圳打工,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谭某1。2009年原、被告曾发生矛盾,经家人做工作和好,为增加被告工作压力,由被告父亲谭某仔向原告出具了一张虚假的6万元借条。2011年5月份,原、被告再次为被告赌博及其他家事发生争吵,被告殴打了原告,为此原告离家生活,俩人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深圳租赁一辆的士经营,尚有交的士公司押金8万元的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谭某1随被告谭某生活,原告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抚养谭某1至18岁,共计39600元;原告彭某依法享有探视权,被告谭某应予以协助,婚生子谭某1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士车押金款8万元,原、被告平均分配,各4万元,原告自愿将其享有的4万元财产份额作为婚生子谭某1的抚养费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勇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