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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水某与被告雷xx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xx水某。

法定代表人蒋xx。

被告雷xx,(个人信息略)。

,于2011年12月1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雷xx偿还原告嘉禾县xx水某电费800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禾县xx水某负担。

审判员肖向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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