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水某。
法定代表人蒋xx。
被告雷xx,(个人信息略)。
,于2011年12月1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雷xx偿还原告嘉禾县xx水某电费800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禾县xx水某负担。
审判员肖向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