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40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两工人砍伐河南省内黄县濮阳市白条河国营农场一分场场部西南200米处杨某1383棵,经内黄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树木立木材积35.4175立方米。
2012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到内黄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陈某、葛××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土地承包合同,林政股材料,内黄县林业局鉴定结论,内黄县林业局证明,投案证明,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鹏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樊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