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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X犯贩卖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曾用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XXXX,汉族,贵港市X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港北区X路XX街X巷X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7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8月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黄X接到黄某的购毒电话后,在贵港市X区江北宾馆对面的幺妹川菜馆后的一条小巷内,以人民币100元价钱向黄某出售净重0.15克的毒品海洛因包子两小包。双方交易完毕离开现场时即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公安人员从黄某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两小包,从被告人黄X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和未出售的净重0.42克的毒品海洛因六小包。

另查明,2007年11月9日,被告人黄X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8年8月8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黄某X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过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黄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X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

二、赃款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赃物存放于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升攀

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陆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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