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潭市岳塘区旺发租赁部。
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X村。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彭志才,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9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钢架管x米,扣件x套用于湘乡滨江花园17东建筑,租赁期为一年四个月,经2008年11月30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金x.87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讨,被告以公司尚欠工程款为由拒付。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脚手架等租金x.87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李某某辩称:拖欠原告脚手架租金x.87元属实,我已经出具了结算清单,并已签字认可,我不否认。但是由于我有近16万元的工程款未结算,确实无钱支付,希望原告方理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8日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租赁原告钢架管x米,扣件x套,租赁期为一年四个月,双方于2008年11月30日进行结算,被告应付x.87元,已付x元,尚欠x.8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该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导致自己无力支付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原告遂于2010年1月1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脚手架导租金x.87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李某某自愿支付原告湘潭市岳塘区旺发租赁部租金共计x.87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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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马兰
代理审判员马惠
人民陪审员邓郁郁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