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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X、许X、陈X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X区,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港南某X镇X巷X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X区,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港北区X路。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X伊,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X区,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港北区X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许X、陈X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X、许X、陈X伊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4日0时许,被告人许X在贵港市X区X路欧迪乐KTV门口将1包净重7.7克的毒品K粉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徐X。随后,被告人徐X在欧迪乐KTV三楼电梯内将该包毒品K粉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X伊。被告人陈X伊即到欧迪乐KTV三楼X号包厢厕所内将该包毒品K粉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梁X燕。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许X、陈X伊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吸毒人员梁X燕的证言、现某、指认照片、辩认笔录、辩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称量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徐X、许X、陈X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许X、陈X伊明知是毒品K粉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过刑,现某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徐X、许X、陈X伊到案后自愿认罪,被告人许X、陈X伊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百五十六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2年4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1年12月3日止。)

三、被告人陈X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11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莫一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郑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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