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原告诉称:1997年被告王某某承包西台村西冲鱼塘,承包期限为10年,当时,被告王某某租赁原告罗某某家的良田(约五分田)种鱼草和搭棚,约定每年补偿原告每亩700斤谷。2005年被告王某某把鱼塘转包给被告贺某某、刘卫。两被告只给付了原告2年的补偿款(2005年-2007年)。2007年鱼塘承包到期。被告贺某某、刘卫以竞价的方式继续承包鱼塘。当时原告要求三被告恢复良田,他们都答应了。直至今日,被告既不恢复良田,也不给付原告的补偿款。双方通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贺某某恢复原状,给付原告补偿款600元,赔偿损失1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贺某某辩称:因田里面埋有国防光缆,田已经无法恢复到原状,同意适当进行补偿。
经审理查明:1997年被告王某某承包西台村西冲鱼塘,承包期限为10年,当时,被告王某某租赁原告罗某某家的良田(约四分田)种鱼草和搭棚,约定每年补偿原告每亩700斤谷。2005年被告王某某把鱼塘转包给被告贺某某、刘卫。约定租地补偿由贺某某、刘卫负责和罗某某、陈建桥(原告之母)进行协商补偿,王某某不负任何责任。原告罗某某作为见证人在拍卖契约上签字。两被告2005年至2007年给付了原告2年的租金。2007年鱼塘承包到期。被告贺某某、刘卫以竞价的方式继续承包鱼塘。2008年1月23日原告家人曾要求三被告将田恢复原状,双方协商未果,被告贺某某仍每年支付250元的租金给原告家人直至起诉前。原告于2009年起诉至本院,后撤诉,2009年12月31日再次向我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将良田恢复原状。
另查良田现状为:被告王某某为养猪在田中打了一口井(现已荒废),被告贺某某在守鱼塘的小房子后搭了一间杂屋,杂屋占用了原告一部分田(约不到一分),2008年冰冻时杂屋毁坏,只留下一块水泥板,原告仍在田中种了一部分菜,被租田用来排水的小水渠被填实,且有一条穿田而过国防光缆。被告还有良田(约七分田)必须由填实的小水渠来排水。(该田原告一直在耕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贺某某自愿当场一次性补偿现金3500元给原告罗某某,用于原告罗某某自行恢复良田。原告罗某某不得再次就良田被租一事要求被告王某某、贺某某以其他方式的进行补偿;
二、被告贺某某如需继续租用原告罗某某的良田,由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贺某某双方自行协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罗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以上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审判员马兰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人民陪审员杨百威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沈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