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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娄底市人,住(略),娘家住娄底市X乡X村。

委托代理人彭志豪,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5月16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文某。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我于2003年被逼回了娘家,至今分居时间已有六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小孩文某,不需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文某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小孩文某,由原告支付部分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5月16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文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颜某某于2003年回娘家,至今双方分居已六年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文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小孩文某由被告文某某直接抚养,原告颜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该款项由原告颜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向被告文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颜某某享有对小孩文某的探望权,被告文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颜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文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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