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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汝城县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女。

委托代理人汤安平,湖南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城县红十字会医院。

住所地湖南某汝城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刚,湖南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某与被告汝城县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1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某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24日,原告到被告处实施节育手术。手术过程中,主治医师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导致原告子宫穿孔。原告的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及伤残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8925元。

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实施节育上环手术是事实,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于2011年11月24日前往被告汝城县红十字会医院实施节育上环手术,结果导致原告朱某子宫穿孔。原告的损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朱某与被告协商有关赔偿事宜未果,特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汝城县红十字会医院赔偿原告朱某在本次医疗纠纷中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元(付款时间:2012年3月16日前付15000元,2012年5月12日前付清剩余20000元),原告朱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其他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案受理费989元,司法鉴定费700元,合计1689元,由原告负担800元,被告负担889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已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某祥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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