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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某未举证被执行人何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某有履行能力,对被执行人何某在某市X区X路某房屋进行了查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执行期限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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