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某未举证被执行人何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某有履行能力,对被执行人何某在某市X区X路某房屋进行了查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执行期限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