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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略)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改组组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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