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改组组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罗应忠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