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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诉韦木f、郑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钟飒。

被告韦木f,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韦木f、郑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被告郑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虽然是合同纠纷,但是合同是基于不动产转让而达成的,所以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不动产位于郑某市郑某新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附X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房屋转让所引起的,该房屋的座落位置在郑某市郑某新区,属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某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卫青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记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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