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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某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县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系李某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某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湖南某豹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号(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2011年12月27日,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某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家具海绵材料,累计拖欠货款6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经济周某困难为由推脱,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确实是因为经济困难,请求调解处理。

查明:2008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家具海绵材料,累计拖欠货款68000元。并于2010年11月12日出具总欠条给原告收执,被告对拖欠的事实及货款数额均予以承认。且被告确因经济周某困难不能支付原告货款,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由此形成纠纷而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湖南某豹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某货款68000元,在株洲县人民法院对被告系列案处置资产时偿还。

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湖南某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直接付与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胡某怀

审判员刘某玲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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