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湖南某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X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湖南某豹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号:(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2011年12月26日,本院受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湖南某豹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累计拖欠货款622661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经济周某困难为由推脱,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被告辩称,欠款属实,但确实是因为经济困难,请求调解处理。
查明:2005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除支付了部分货款外,最后累计拖欠货款622661元。并于2006年1月6日出具了一份《南某豪华装饰材料商店来板清单》及《便笺》给原告收执,被告对拖欠的事实及货款数额均予以承认。且被告确因经济周某困难不能支付原告货款,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由此形成纠纷而诉至本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湖南某豹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侯某货款622661元,在株洲县人民法院对被告系列案处置资产时偿还。
本案受理费10027元,减半收取501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214元,由被告湖南某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5200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胡某怀
审判员刘某玲
人民陪审员曾宪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