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等人因本村学校承包一事与吉XX发生吵骂,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某,被告人程某用拳头将吉XX面部打伤,造成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吉XX的损伤程某构成轻伤。案发后,程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吉XX的陈述、证人程某X、宋XX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调解协议、收款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周某全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