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X区石井特种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村大埔园自编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磊,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1976年6月1鋈悖莨兄胧狭湍鹉幕喜辛抻竟八敝。阕《闶莨兄伿x镇X区X街十座二梯601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官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淄博工陶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广州市X区石井特种耐火材料厂(简称石井耐火材料厂)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1年1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3月15日,上诉人石井耐火材料厂的委托代理人赵磊、刘某乙,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官某某、朱某,原审第三人淄博工陶某火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淄博工陶某司)的委托代理人巩某某、张某戊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淄博工陶某司是“一种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针对本专利石井耐火材料厂于2009年11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至少为烧成制度以及溢流砖的厚度和宽度。证据1至6皆未给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所有具体烧成制度的定量技术启示。此外,由证据7公开的液晶玻璃的尺寸也无法推知所述溢流砖的厚度和宽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体烧成制度以制备所述尺寸的溢流砖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石井耐火材料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X号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是:附件1已经给出了在烧成大尺寸锆英石耐火材料制品时,应该以较慢的升、降温速率进行,而且可以把升温和降温过程分成几步某进行,可以获得有利于大型耐火材料的制成的温和的烧成制度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就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烧成制度;此外,溢流砖的厚度和宽度的限定仅限于外形的变化,并不能为溢流砖制品带来实质性的改变,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相比具备创造性是错误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淄博工陶某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2月2日,申请号为(略).8,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8月19日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淄博工陶某司。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的制法,制备所述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的起始原料中包括粒度为2μm-20μm的细磨锆英石粉,其特征是,包括下列步某:1)湿法细磨;2)喷雾造粒;3)装橡胶模型;4)等静压成型;5)烧成;6)精加工;7)包装;
成型后,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烧成制度为:
常温-500℃≤10℃/h
500℃-1600℃≤20℃/h
1600℃保温40-60h;
1600℃-1000℃≤20℃/h
1000℃-常温≤10℃/h
所述的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长度为1500mm-3100mm,厚度为100mm-600mm,宽度为600mm-1000m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的制法,其特征是,所述的起始原料中还包括粒度为0.1mm-1mm的锆英石骨料。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的制法,其特征是,由下列重量配比的原料制成:
粒度为2μm-20μm的细磨锆英石粉30-90%
粒度为0.1mm-1mm的锆英石骨料10-70%。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的制法,其特征是,原料装橡胶模型后先抽真空后再进行等静压成型,真空度≥0.01MPa。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的制法,其特征是,原料装橡胶模型后先抽真空后再进行等静压成型,真空度为0.06MPa-0.08MPa。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的制法,其特征是,等静压成型的压力为150MPa-300MPa。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的制法,其特征是,成型后的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烧成制度为:
常温-500℃5-10℃/h
500℃-1600℃10-20℃/h
1600℃保温40-60h;
1600℃-1000℃10-20℃/h
1000℃-常温5-10℃/h。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的制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长度为2000mm-3100mm,厚度为200mm-500mm,宽度为600mm-800mm。”
针对本专利,石井耐火材料厂于2009年11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之一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并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5日、公告号为CN(略)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34页;
附件2:胡某玉、徐某、张某戊达编著、冶金工业出版某出版、2004年6月第1版、2005年11月第2次印刷的《特种耐火材料实用技术手册》的封某页、封某页、版某、第38-39、256页复印件,共6页;
附件3:李某霞主编、冶金工业出版某出版、2007年1月第1版某1次印刷的《耐火材料手册》的封某页、封某、版某、目某、第287-290、519-520页复印件,共12页;
附件4:徐某坤、魏国钊编著、冶金工业出版某出版、2005年1月第1版、2005年10月第2次印刷的《耐火材料新工艺技术》的封某页、封某、版某、目某、第156-158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5:耐火材料标准汇编组等编、中国标准出版某出版、2003年9月第2版某1次印刷的《耐火材料标准汇编(下)》的封某页、封某、版某、目某、封某、GB/x-2000、x-86复印件,共18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92年6月23日,US(略)A号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共7页;
附件7:顾鸿寿等合编、高立图书有限公司、中华民国96年9月20日第3版某订的《平面面板显示器基本概论》的封某页、序某、封某页、第365页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8:2006年7月出版某《电子元件与材料》第25卷第7期的封某页、目某、第65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9:公开日为1995年4月18日,US(略)A号美国专利文献复印件,共2页;
附件10:伍洪标主编、化学工业出版某出版、2002年6月第1版某1次印刷的《无机非金属材料实验》的封某页、版某、第384-385页的复印件,共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
石井耐火材料厂于2009年12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提交了附件6和9的部分中文译文以及其他附件作为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0年1月1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石井耐火材料厂于2009年12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其附件转送给淄博工陶某司。淄博工陶某司于2010年2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0年3月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4月20日进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2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石井耐火材料厂。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石井耐火材料厂明确有关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6和8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6、9或10分别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2分别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4及6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公开。
至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该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的制法,并对原料、步某、烧成制度及产品尺寸进行了明确的记载。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1、8-10页、附图2和3)公开了一种制造锆石耐火材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步某:配料、混合、喷雾干燥、等静压、焙烧以及研磨/抛光,所述锆石耐火材料就是本专利中的致密锆英石溢流砖;附件1还公开了对于直径为1”到3”,长度为5”到18”的试样所使用的烧成制度和最高烧成温度为1580℃。附件2(参见第256页)和6(参见第1栏第32行)分别公开了最高烧成温度为1550℃-1600℃和1500℃-1600℃之间。附件3(参见第289-290页)和附件4(参见第157-158页)证明对不同品种耐火制品的烧成制度尚无法通过计算来确定,只能通过实验方法来确定,耐火材料高温过程行为的试验数据包括了相图、热差分析、烧成收缩(或膨胀)曲线以及体积密度,其中后两者是确定烧成制度最好的依据,附件5中也有关于收缩率等的计算公式。附件3和4还记载了关于确定升温速度及最高烧成温度与窑炉结构、燃料、装窑方法等等因素相关的记载。附件8公开了第8代液晶玻璃基板的尺寸为2200mm×2500mm溢流砖的尺寸。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烧成制度以及溢流砖的厚度和宽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附件1中公开的特定尺寸的烧成制度和最高烧成温度,以及附件2和6公开的最高烧成温度范围是无法确定得到本专利中的大型致密锆英石溢流砖所对应的烧成制度的,而附件3-5均是对烧成制度需要结合具体因素通过实验才能确定的概括说明,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其并未公开具体的烧成制度,也未提供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体烧成制度的技术启示,由附件8公开的液晶玻璃的尺寸也无法推知所述溢流砖的厚度和宽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没有得到制定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体烧成制度以制备所述尺寸的溢流砖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6和8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石井耐火材料厂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主张某戊成立。在石井耐火材料厂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某戊成立前提下,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某戊不成立。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以上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授权文本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附件1-附件10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大型致密锆英石烧成制度以及溢流砖的厚度和宽度。虽然附件1给出了在烧成大尺寸的锆英石耐火材料制品时,应该以较慢的升、降温速率进行的教导,但是根据附件3、4、5公开的内容可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针对特定的产品确定烧成制度需要结合具体因素通过实验才能确定,即烧成制度的确定,不通过大量的实验是无法得到适合的烧成制度的,并非如石井耐火材料厂所言,可以通过常规手段得到。石井耐火材料厂所提供的证据均未给出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所有具体烧成制度的定量技术启示。本专利由于采用了缓慢而控制精确的烧成制度,取得了使大型溢流砖在生产过程以及使用中无开裂现象的有益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烧成制度的选择与溢流砖的厚度和宽度的确定均是技术方案整体的组成部分,石井耐火材料厂所提供的证据均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至6和附件8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8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原审判决及第X号决定对此的认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石井耐火材料厂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州市X区石井特种耐火材料厂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广州市X区石井特种耐火材料厂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石必胜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耿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