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吉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和被告万某离婚;
二、被告万某给原告曾某经济帮助款6000元,于2012年3月14日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吉云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