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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给付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依法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二被执行人给付靳某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30000元。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给付3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某玲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吕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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