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某街X号21H。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区桃园南某X号桃园华府X单元X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联保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联保公司系(略).X号名称为“脉冲超细干某自动灭火装置”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6月16日,山西中远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中远公司)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0年3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世纪联保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存在三个区别技术特征。世纪联保公司认为遗漏了区别技术特征:(4)附件1的灭火装置有多孔件,而本专利中没有该部件;(5)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热敏线和套在热敏线外的套管,而附件1相应地有一个凹槽和装在该凹槽中的两根导线。但区别技术特征(5)包含在第X号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3)中,而区别技术特征(4)所述“多孔件”并不能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体现两个技术方案的不同之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附件2中公开了粒度小于10μm以下的超细粉体灭火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寻找高效灭火剂的过程中,容易由同样涉及灭火剂领域的附件2中获得粒度越小、比表面积越大、灭火效果越好的启示,容易想到选择粒度小的干某灭火剂。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附件1由于有多孔件的存在,因此产生的是超音速气流或者是跨音速气流,但是由此并不能得出附件1中挡板冲破需要更大的冲击力。“挡板”是一个相对于“铝膜”更上位的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体的挡板。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热敏线的燃点大于或等于135℃这一技术特征已在现有技术中多次公开使用,本领域惯常使用的热敏线均符合上述特征,根据附件3、6、9-1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惯常使用的燃点大于或等于135℃的热敏线或火敏线置于密闭空间中提高其传导速度,而用于自动灭火器。此外,尽管附件1中没有公开采用扣压在铝板上固定非金属薄膜的方式,但是这种固定方式是一种常见的固定方式,本身并没有给发明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据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2000年修改、2001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世纪联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X号决定。其理由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判决及第X号决定均遗漏了另外两个区别技术特征:(4)附件1的灭火装置有多孔件,而本专利中没有该部件;(5)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热敏线和套在热敏线外的套管,而附件1相应地有一个凹槽和装在该凹槽中的两根导线。2、附件1中公开的灭火装置包括多孔件,而在本专利中没有这一技术特征,这属于要素省略发明。3、本专利中的技术特征“燃点大于或等于135℃”是对热敏线的限定,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点,而是对可实现本专利目的的热敏线的选择性限定,说明本专利的热敏线的概念明确。4、区别技术特征(5)可以看出本专利与附件1具有不同的组成要素和结构特征。5、本专利公开超细干某灭火剂粒度值,而附件1只是记载了“灭火剂”,属于上位概念。
专利复审委员会、中远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于2008年1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脉冲超细干某自动灭火装置”的发明专利,其专利号是(略).9,申请日是2002年7月5日,专利权人是世纪联保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脉冲超细干某自动灭火装置,含有启动器和内装超细干某灭火剂(冷气溶胶灭火剂)的壳体,其特征在于,它含有:壳体,它包括:外壳、装在外壳内的粒度在30μm以下的超细干某灭火剂及壳体喷口密封用的铝膜;传导速度大于0.5米/秒的启动器,它包括:由燃点大于或等于135℃、并对火焰或温度敏感的热敏线和套在热敏线外的套管组成的启动组件,由靠螺母和贯穿着热敏线的穿孔螺栓紧压在壳体内侧的铝板、与热敏线接触的产气剂和扣压在铝板上用以包住产气剂的非金属薄膜共同组成的产气组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脉冲超细干某自动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壳体是碗形、圆某、半球形、双球形、锥形或葫芦形中的任何一种。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脉冲超细干某自动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超细干某灭火剂的粒度在20μm以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脉冲超细干某自动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产气剂粒度小于或等于83μm。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脉冲超细干某自动灭火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启动组件传导速度大于0.5米/秒,且制备过程安全。”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目前的超声波气溶胶灭火装置是机械启动,常规压缩空气连续喷射的,它包括壳体、储某、干某灭火剂。灭火时,灭火剂是在储某钢瓶内压缩气体的压力作用下连续喷洒出干某灭火的。其缺点是:灭火器本身就是一个压力容器,容易发生爆炸伤人事故;容易漏气,需定期检查,维修麻某;灭火时间长,效率低。……本发明不是靠高压储某中的气体压力喷洒超细干某灭火剂灭火,而是采用安全、可靠、无毒无污染的烟火剂作为产气剂。使用时把它置于保护对象的上方或侧面,当有火灾灾情时,直接感受火焰,化学启动组件点燃并迅速传递,使启动器中的产气剂立即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使外壳上的铝膜破裂,脉冲喷射超细干某灭火剂,扑灭火焰。
本装置具有以下优点:
1、安全可靠。它的动力源采用烟火剂,不含炸药等爆炸物和有毒物质,保证了生产、使用和运输时绝对安全。
2、采用化学启动方式,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它直接感受火焰和温度,自发无源启动,不需要火灾探测报警设备和电源,避免误动作。
3、不需要管网和高压储某罐,不存在耐压和气体泄露问题,工程造价低,便于维护。
4、实现脉冲高效灭火,集中导向式喷射,冲击力强,保护面积大,满足重、特大空间火灾扑救需要。
5、无毒无腐蚀,不破坏大气臭氧层,符合环保要求。
2009年6月16日,中远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附件1-13。
2009年7月16日,中远公司再次提交了请求书和附件1-13,并补充提交了附件14-16,其中:
附件1:中国第(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24日。附件1公开了一种可分离式启动器的超跨音速灭火器,其特征在于顶盖是圆某形,中央位置有一螺纹孔,孔中装入一个可分离式的启动器,顶盖底部有环形凸端,多孔件是一外凸圆某曲面形状,其上端与环形凸端配合,壳体是弧形圆某体,上端与顶盖和多孔件配合,下端由挡板封闭接合,壳体内充填以灭火剂。其中启动器上部是六角形体,下部连有一圆某体,且有阳螺纹,下端又连有一圆某体,上部六角形体有一凹槽,槽中装有2根导线通向圆某体内,圆某体内充填以产气剂。
附件2:中国第(略).X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2年7月3日。附件2公开了粒度小于10μm以下的超细粉体灭火剂,并且描述了粒度小于10μm以下的灭火剂具有比表面积大、流动性能好、不易吸潮结块、漂浮性好、灭火效果好、能全淹没灭火的优点。
附件3:中国第(略)U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9月14日。附件3中公开了一种安全自爆干某灭火弹,由外壳、干某、连接撑管、密封塞、药管、抛散药和多通道复合引线的火敏自爆装置组成,其中多通道复合引线的火敏自爆装置由三股微型安全引线和三股合装在绝缘套管内的高燃速引线连接组成,其中露在弹体外的微型安全引线为火敏元件。
附件4:《特种超细粉体制备技术及应用》,李凤生著,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及第4-5页。附件4公开了通常需要将炸药超细化到5μm以下,以确保其起爆灵敏度和快速反应作用。
附件6:《兵器工业科学技术辞典一火工品与烟火技术》,《兵器工业科学技术辞典》编辑委员会编,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1992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及第14-131页。附件6公开了由棉线包缠黑火药并浸涂硝化棉而成的棉线引线,直径有1.0-1.2mm和1.8-2.0mm两类,燃速约10-12.5mm/s,在密闭状态下可达0.3-1m/s,燃速均匀,作用可靠,有较好的防潮能力。附件6还公开了由数根棉线通过含有粘合剂的黑药浆后干某而成的速燃引线。再在外面套牛皮纸制的引线管。在敞开条件下可以数厘米每秒的速率平稳燃烧,但在引线管内,由于沟槽效应,几乎瞬间燃烧。
附件9:“高温物体引燃能力的分析”,蒋慧灵,《消防科技》1998年11月第4期,第24-25页。附件9公开了棉线自燃点150℃。
附件10:“可燃物质的自燃点与燃点关系讨论”,胡某静,《劳动保护科学技术》2001年第2期,第54-55页。附件10公开了棉花自燃点150℃、燃点210℃。
附件11:“聚合物材料闪点、自燃点影响因素的研究”王元宏等,《阻燃材料与技术》,1989年第2期,第39-41、51页。附件11公开了尼龙的自燃点420℃。
附件12:“糖包的自燃原因及安全措施”,柴本贵,《消防科学与技术》,1986年第4期,第24-26页。附件12公开了麻某的燃点为107℃,自燃点为150℃,麻某的燃点为150℃,自燃点为200℃。
附件13:“自燃—你知道吗”,《山东消防》,1994年第10期,第23-24页。附件13公开了赛璐珞的自燃点约为180℃。
2009年8月14日,世纪联保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反证1。
反证1: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30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2009年9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1)中远公司放弃使用附件5、14-16。(2)中远公司确认以附件1-3、6、9-13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3和5的创造性,使用附件1-4、6、9-13评价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2010年3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
(一)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进行对比可知,两者均是灭火器,主要包括启动器、灭火剂和壳体三个部分,两者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粒度为30μm以下的超细干某灭火剂(冷气溶胶灭火剂),而附件1公开的是上位的灭火剂;(2)权利要求1中使用铝膜密封壳体喷口,而附件1公开的是挡板;(3)权利要求1的启动器中采用由燃点大于或等于135℃、并对火焰或温度敏感的热敏线和套在热敏线外的套管组成的启动组件,其传导速度大于0.5米/秒,并且,采用扣压在铝板上用以包住产气剂的非金属薄膜,而附件1中公开的是经凹槽的带有双股导线的点火头,并且没有公开圆某体(赛璐珞)的具体固定方式。
首先,在口头审理时,世纪联保公司认可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冷气溶胶灭火剂”与附件2中的“超细粉体干某灭火剂”相同,而附件2中同时公开了粒度小于10μm以下的超细粉体灭火剂,并且教导了粒度小于10μm以下的灭火剂比表面积大、流动性好、不易吸潮结块、灭火效果好等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寻找高效灭火剂的过程中,容易由同样涉及灭火剂领域的附件2中获得粒度越小、比表面积越大、灭火效果越好的启示。
其次,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铝膜密封壳体,而采用具体的铝膜材料代替相同功能的挡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亦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再次,附件3中公开了一种名称为安全自爆干某灭火弹的装置,其中露在弹体外的微型安全引线为火敏元件,可以安全地自动引爆。附件9中公开了易燃的棉线自燃点150℃,附件10中表1公开了棉花自燃点150℃、燃点210℃,另外,通常可用于引线的可燃物,如尼龙、麻某、麻某和赛璐珞的自燃点和燃点在附件11-13中公开,数据显示均大于135℃,由此可见,热敏线的燃点大于或等于135℃这一技术特征已在现有技术中多次公开使用,本领域惯常使用的热敏线均符合上述特征,另外,在中远公司提交的附件6中公开了如下内容:棉线在敞开条件下可以数厘米每秒的速度平稳燃烧,但在引线管内,由于沟槽效应,几乎瞬间燃烧,另外,还具体公开了棉线引线在密闭状态下燃速可达0.3-lm/s,可见,附件6公开了传导速度为0.5米/秒的热敏线,并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知,热敏线装在套管内可以极大地提高燃烧速度。也就是说,根据附件3、6、9-1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惯常使用的燃点大于或等于135℃的热敏线或火敏线置于密闭空间中提高其传导速度,而用于自动灭火器。此外,尽管附件1中没有公开采用扣压在铝板上固定非金属薄膜的方式,但是这种固定方式是一种常见的固定方式,本身并没有给发明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另外,附件1的灭火器中还装有多孔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该部件。根据附件1说明书的记载,多孔件的喷孔,可产生超音速气流或跨音速气流,扩大了灭火器气动力应用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中没有多孔件,相应地也就不具有附件1说明书中所述的上述功能。如此缺失多孔件,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3、6、9-13中公开的常识性内容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二)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灭火装置的壳体是碗形、圆某、半球形、双球形、锥形或葫芦形中的任何一种。中远公司认为,壳体形状的限定没有解决新的技术问题,也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故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而世纪联保公司认为,上述形状是经试验研究出来的结果,比如倒三角形状就不好。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普通知识,可以根据需要来选择灭火器装置的形状,并且,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看不出权利要求2限定的这些壳体形状可以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三)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超细干某灭火剂的粒度在20μm以下。附件2已经公开了粒度小于10μm以下的超细粉体灭火剂,并且给出了灭火剂粒度越小、比表面积越大、灭火效果越好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2、6和9-13的结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四)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产气剂粒度小于或等于83μm,而附件4的第5页倒数第5-7行公开了通常需要将炸药超细化到5μm以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产气剂时容易由附件4获得技术启示,将产气剂的粒度细化以增强其灵敏性,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2、4、6和9-13的结合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
(五)从属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中的启动组件进行了制备过程安全的限定,然而本专利说明书既没有公开其制备手段,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制备过程相对于例如附件1是安全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没有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附件1-4、6、9-13,反证1,第X号决定,口头审理记录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在现有的证据中存在启示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是粒度为30μm以下的超细干某灭火剂(冷气溶胶灭火剂),而附件1公开的是上位的灭火剂;(2)权利要求1中使用铝膜密封壳体喷口,而附件1公开的是挡板;(3)权利要求1的启动器中采用由燃点大于或等于135℃、并对火焰或温度敏感的热敏线和套在热敏线外的套管组成的启动组件,其传导速度大于0.5米/秒,并且,采用扣压在铝板上用以包住产气剂的非金属薄膜,而附件1中公开的是经凹槽的带有双股导线的点火头,并且没有公开圆某体(赛璐珞)的具体固定方式。
就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冷气溶胶灭火剂”与附件2中的“超细粉体干某灭火剂”相同,世纪联保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附件2中同时公开了粒度小于10μm以下的超细粉体灭火剂,并且教导了粒度小于10μm以下的灭火剂比表面积大、流动性好、不易吸潮结块、灭火效果好等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为寻找高效灭火剂,容易从同样涉及灭火剂领域的附件2中获得粒度越小、比表面积越大、灭火效果越好的启示。
就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铝膜密封壳体,而采用具体的铝膜材料代替相同功能的挡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亦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附件1由于有多孔件的存在,因此产生的是超音速气流或者是跨音速气流,但是由此并不能得出附件1中挡板冲破需要更大的冲击力。另外,“挡板”是一个相对于“铝膜”更上位的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具体的挡板。
就区别技术特征(3)而言,附件3中公开了一种名称为安全自爆干某灭火弹的装置,其中露在弹体外的微型安全引线为火敏元件,可以安全地自动引爆。附件9中公开了易燃的棉线自燃点150℃,附件10中表1公开了棉花自燃点150℃、燃点210℃,另外,通常可用于引线的可燃物,如尼龙、麻某、麻某和赛璐珞的自燃点和燃点在附件11-13中公开,数据显示均大于135℃,由此可见,热敏线的燃点大于135℃这一技术特征已在现有技术中多次公开使用,而热敏线的燃点等于135℃也未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附件6公开了传导速度为0.5米/秒的热敏线,并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知,热敏线装在套管内可以极大地提高燃烧速度。也就是说,根据附件3、6、9-13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惯常使用的燃点大于或等于135℃的热敏线或火敏线置于密闭空间中,提高其传导速度,而用于自动灭火器。此外,尽管附件1中没有公开采用扣压在铝板上固定非金属薄膜的方式,但是这种固定方式是一种常见的固定方式,本身并没有给发明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3、6、9-13中公开的常识性内容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世纪联保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上诉主张某能成立。
世纪联保公司主张某X号决定遗漏了区别技术特征:(4)附件1的灭火装置有多孔件,而本专利中没有该部件;(5)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热敏线和套在热敏线外的套管,而附件1相应地有一个凹槽和装在该凹槽中的两根导线。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在第X号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3)中已经提及并加以阐述。就区别技术特征(4)而言,虽然附件1的灭火器中还装有多孔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该部件,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其并没有排除还可能包含除了其中明确限定的部件以外的部件,因此“多孔件”并不能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且事实上第X号决定第8页第2段对即使考虑权利要求1中没有“多孔件”这一部件,其也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进行了评述。由于权利要求1中没有多孔件,相应地也就不具有附件1说明书中所述的上述功能,本专利不属于要素省略发明。如此缺失多孔件,并不能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世纪联保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还有两个区别特征以及本专利属于要素省略发明的上诉主张某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世纪联保公司未就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5的创造性评述提出上诉,原审判决及第X号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5的创造性评述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原审判决及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世纪联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北京世纪联保消防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马军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迟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