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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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女,汉族,1971年5月1鋈。阕鞴澄遄宰巫郧嗖匚孪匦虻徽馗寤反拦萄W组X号。

委托代理人董咏宜,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叶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州市X区盛茂园艺资材经营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凯梅,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某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1年1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名称为“一种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叶某为业主的广州市X区盛茂园艺资材经营部。2009年11月20日,范某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0年3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2010年5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某理解其技术方案的内容。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限定“所述内层(1)与圆形柱状物(3)贴合在一起”,只是对其要求保护的主题“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与“圆形柱状物(3)”的连接及位置关系的进一步描述,并非要求保护包括“植物攀缘柱”和“无纺布套”的整个装置。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某清楚,结论正确。实用新型的保护范某以其授权公告文本中记载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某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来看,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范某是清楚的。至于叶某的主张,以及叶某提交的所谓专利产品实物均不是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范某的依据。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可某,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1)用无纺布套作为植物攀缘柱轻便可某,具有减轻捆扎、运输成本、节约空间、使用简便的优点;(2)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吸水能力强,无纺布表面不光滑,有利于植物附着攀爬。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因此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的区别技术特征①中的材料特征,在判断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应当予以考虑。附件1中未公开或暗示可某用除所述的塑料外的其他材料来制备植物攀缘柱的护套层,因此附件1并没有给出将无纺布用于植物攀缘柱的技术方案的启示。附件2中公开的无纺布毯系用作植物栽培的基底,并未给出将无纺布用作供植物攀缘生长的材料的技术启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这种结构上的区别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无纺布套与附件1中的塑料套在材料上的区别密切相关。在附件1、2均未给出将无纺布用作植物攀缘柱套材料的技术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由附件1或者附件1和2的结合也无法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无纺布套的结构。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范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其要求保护的是包括植物攀缘柱和无纺布套的整个装置,而不仅是“内外两层结构的无纺布套”,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应当全部无效;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区别仅仅在于其套子是无纺布做的,是材料特征,没有给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带来新的变化,属于常规材料;且附件2公开了无纺布用于植物攀爬垂直绿化的功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或者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叶某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8月29日,申请号为(略).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23日,专利权人为叶某经营的广州市X区盛茂园艺资材经营部。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整体呈长筒形,其特征在于:包括内层(1)和外层(2),外层(2)位于内层(1)外部,所述内层(1)与圆形柱状物(3)贴合在一起。”

2009年11月20日,范某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范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共提交了2份附件:

附件1:专利号为(略).5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25日,复印件,共5页。附件1公开了一种植物辅持杆,其具有芯杆(1)和包覆在其表面上的塑料护套层(2),所述塑料护套层(2)表面具有呈圆环状的攀爬节(5),且塑料护套层(2)与攀爬节(5)端头封盖(3)和锥形端钎(4)由无公害塑料经注塑成形而互为一体。所述材料优选为聚丙烯塑料、聚乙烯塑料或者尼隆。

附件2:专利号为(略).6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6月22日,复印件,共9页。附件2公开了一种栽培用无纺布毯及其应用,所述栽培用无纺布毯以生活纤维垃圾为原料,将原料进行杀病某、病某、虫类和杂乱植物种子处理后,将原料加湿,使原料在潮湿状态下进行制浆成型,所述栽培用无纺布毯可某于草坪毯、小花卉毯的制作和屋顶绿化,即用作植物培养的基底。

2010年3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2010年5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该决定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明确限定其请求保护的主题为“一种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该无纺布套“整体呈长筒形”,在其特征部分对所述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的结构进行了限定:其“包括内层(1)和外层(2),外层(2)位于内层(1)外部”,同时描述了所述无纺布套的用法或与相关部件的位置关系:其“内层(1)与圆形柱状物(3)贴合在一起”。可某权利要求1中所用词的词义在现有技术中都是已知的、清楚的,所用语句的语法关系也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某理解其技术方案的内容。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实用新型内容部分记载了“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来克服现有椰棕皮捆扎成本高、使用不方便的缺点”;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描述了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的结构,并记载了“本专利可某替代传统的椰棕皮,供阴生植物攀爬使用,减轻捆扎成本,省时方便,吸水能力强,柱套可某,将大量柱套折叠后存一起,节省存储空间”。说明书附图中给出了附图标记与权利要求1中引用的附图标记相符,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某更直观地理解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综上,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限定“所述内层(1)与圆形柱状物(3)贴合在一起”,只是对其要求保护的主题“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与“圆形柱状物(3)”的连接及位置关系的进一步描述,这种描述并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权利要求1的保护主题是用于植物攀缘的装置,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及其附图的记载,可某理解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用于代替椰棕皮来包裹圆柱物以供阴生植物攀缘的无纺布套,其为圆筒形,具有内外两层,使用时将其套在植物攀缘柱上,使内层与植物攀缘柱贴合。权利要求1并非要求保护包括“植物攀缘柱”和“无纺布套”的整个装置。因此,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整体内容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某理解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确定其保护范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某是清楚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是无纺布套,附件1为塑料套;②权利要求1中无纺布套为长筒状,包括内外两层,外层位于内层外部,套在植物攀缘柱上之后,内层与柱子贴附。附件1中的塑料套与端头封盖(3)和锥形端钎(4)注塑成形为一体,是密闭的,其上外部具有呈圆环状的攀爬节(5),且没有分层。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某,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1)用无纺布套作为植物攀缘柱轻便可某,减轻捆扎、运输成本、节约空间、使用简便的优点;(2)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吸水能力强,无纺布表面不光滑,有利于植物附着攀爬。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权利要求1中的材料特征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因此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的区别技术特征①中的材料特征,在判断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应当予以考虑。其次,附件1中并未公开或暗示可某用除所述的塑料外的其他材料来制备植物攀缘柱的护套层,因此附件1并没有给出将所述无纺布用于植物攀缘柱的技术方案的启示。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栽培用无纺布毯及其应用,所述栽培用无纺布毯以生活纤维垃圾作为原料,将原料进行杀病某、病某、虫类和杂乱植物种子处理后,将原料加湿,使原料在潮湿状态下进行制浆成型。所述栽培用无纺布毯可某于草坪毯、小花卉毯的制作和屋顶绿化(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4、5),即用作植物栽培的基底。但是其中没有任何关于将无纺布用作供植物攀缘生长的材料的记载,可某附件2中的无纺布毯的作用和效果与本专利中的无纺布套并不相同,附件2没有给出将所述无纺布套用于附件1的技术方案的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这种结构上的区别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无纺布套与附件1中的塑料套在材料上的区别密切相关,如前所述,材料的区别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和2的结合并非显而易见,在附件1、2均未给出将无纺布用作植物攀缘柱套材料的技术启示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由附件1或者附件1和2的结合也无法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无纺布套的结构。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或者附件1和2的结合并非显而易见的,同时本专利的无纺布套具有节约空间,使用简便,吸水能力强等有益效果,因此其相对于附件1、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X号决定、附件1和2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和范某。实用新型的保护范某以其授权公告文本中记载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某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所用词的词义在现有技术中是已知的、清楚的,同时权利要求对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描述也是清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可某准确地理解其技术方案,对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及保护范某均不会产生歧义,则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范某主张某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某不清楚。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明确限定其请求保护的主题为“一种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其特征部分“内层(1)与圆形柱状物(3)贴合在一起”是对无纺布套用途、用法的一种描述,而不是无纺布套结构本身;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实用新型内容部分记载了“本专利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来克服现有椰棕皮捆扎成本高、使用不方便的缺点”,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了“本专利可某替代传统的椰棕皮,供阴生植物攀爬使用,减轻捆扎成本,省时方便,吸水能力强,柱套可某,将大量柱套折叠后存放一起,节省存储空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文字内容结合说明书文字及附图,可某清楚地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范某理解为一种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而不是无纺布套与植物攀缘柱整个装置,对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及保护范某均不会产生歧义,故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附件1公开了一种植物扶持杆,其中具有塑料护套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是无纺布套,附件1为塑料套;2、权利要求1中无纺布套为长筒状,包括内外两层,外层位于内层外部,套在植物攀缘柱上之后,内层与柱子贴附。附件1中的塑料套与端头封盖(3)和锥形端钎(4)注塑成形为一体,是密闭的,其上外部具有呈圆环状的攀爬节(5),且没有分层。通过上述对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某,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1)用无纺布套作为植物攀缘柱轻便可某,具有减轻捆扎、运输成本、节约空间、使用简便的优点,而塑料套不易折叠、捆扎;(2)植物攀缘柱无纺布套吸水能力强,无纺布表面不光滑,有利于植物附着攀爬,而塑料套无吸水能力,不利于植物附着攀爬。在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二者采用的材料不同,本专利采用无纺布材料,与附件1塑料套相比,给技术方案整体上带来了轻便、可某、有利于植物攀爬等有益的技术效果。附件2虽然公开了将无纺布用于植物栽培的基底,其作用和技术效果与本专利均不同,并未给出用作供植物攀缘生长的技术启示。根据以上分析,材料的区别导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范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范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范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石必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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