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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侯欢明,株洲市X区佳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唐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唐某于2012年4月16日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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