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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5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证:(略)x。

被执行人吴某,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证:(略)x。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某依据已生效的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某于2012年2月25日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何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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