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诉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

被告谢某,又名谢X,男。

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1999年到2000年期间,被告购买原告的原煤,欠原告煤款6283元,一直未还。被告给原告写有欠款条。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煤款6283元及利息。

被告谢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26日至2000年11月18日,被告谢某办煤球厂多次向原告王某购买原煤,分八次共欠原告煤款5589元,被告给原告写有八张欠煤款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款。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款条八张及当事人陈述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上述证据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煤款5589元,有欠款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理应偿还原告煤款。原告主张的另外694元煤款及欠煤款的利息无证据证实,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煤款55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长顺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鹏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