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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乙诉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乙,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丙,男,194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略)x,汉族,住(略)。

被告何某,男,195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居民,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周某乙诉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乙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建祥独任审判,201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崔琳担任记录,原告周某乙禄、被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乙诉称,2007年3月7日,被告何某向原告周某乙借款10000元,同年5月7日被告何某归还原告周某乙2000元,2010年5月15日归还原告周某乙1000元,其余7000元至今尚未归还。

被告何某未作书面答辩,但庭审中辩称经济困难,请求减少1000元还款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何某偿还原告周某乙借款6000元,限被告何某于2012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周某乙偿还借款2000元,剩余4000元借款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

二、原告周某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周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建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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