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魏国庆,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关某,又名关X,男,28岁。
原告程某诉被告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海伟适用简易程某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经被告兄弟介绍相识,于2006年12月2日被告称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写有欠据。多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是一拖再拖,拒不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偿还原告1500元现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关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日被告关某借原告4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据一份,该收据载明:“12月X号:关某欠现金4000元。关某。”诉讼中,被告偿还原告1500元。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诉讼中,被告偿还原告1500元下欠2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被告偿还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程某借款25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海伟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