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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常德市鼎城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洞庭大道东段东信大厦。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某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鼎城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礼明,湖南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女,48岁。

委托代理人周某华,湖南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常德市鼎城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常德市鼎城永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礼明,被上诉人石某及委托代理人周某华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属程序违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某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聂学文

审判员熊云耀

审判员李冲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任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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