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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洋县X镇倪家沟机砖厂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洋县X镇X路。机构代码(略)-0。

法定代表人何某,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洋县X镇倪家沟机砖厂。地址:洋县X村。

法定代表人尚某,洋县X镇倪家沟机砖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洋安监管罚矿字(2011)第X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洋安监管罚矿字(2011)第X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洋安监管罚矿字(2011)第X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冯某杰

审判员张建春

人民陪审员刘某民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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