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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甲、郭某某、黄某妹等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2-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7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诉讼代理人赵建宁,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珠海市X镇X巷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48年,4月12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陈某,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甲、郭某某、黄某某、陈某乙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04)广海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经查,上诉人李某某提出上诉时,向本院提出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2004年11月25日,本院向李某某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准许李某某缓期两个月即收到该通知后两个月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如逾期交费,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本院规定的上述期间内,上诉人李某某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舜贤

审判员何文龙

代理审判员饶清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晖

书记员彭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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