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乙
被告许某
原告赵某乙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乙与被告许某于2004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许BB。2011年8月10日,被告许某因抢劫罪被湖南省郴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乙与被告许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许BB由原告赵某乙抚养成年,被告许某不支付小孩抚养费;
三、其它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欧阳云
审判员侯卫文
人民陪审员彭前钧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