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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乙与许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乙

被告许某

原告赵某乙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乙与被告许某于2004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许BB。2011年8月10日,被告许某因抢劫罪被湖南省郴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乙与被告许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许BB由原告赵某乙抚养成年,被告许某不支付小孩抚养费;

三、其它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欧阳云

审判员侯卫文

人民陪审员彭前钧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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