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1年11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华县看守所。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于2011年10月初花1000元从西安长安县一男子(具体姓名不详)处购买毒品冰毒,后自己用白色塑料袋包裹分包。2011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以每包200元价格分别卖给仝某某(已行政处理)、史某某(在逃)各一小包毒品。2011年11月17日,华县公安局从宋某处扣押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1包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总重量0.10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线索来源及抓捕经过,证人仝某某的证言,华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辩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党娟莉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