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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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谭某、朱某、苏某玲、苏某军、陈某英、陈某光、邓某、刘某、孙某、王某山、王某飞、周某:

谭某申请执行与朱某、苏某玲、苏某军、陈某英、陈某光、邓某、刘某、孙某、王某山、王某飞、周某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于2012年2月13日将湖南某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议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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