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朱某、苏某玲、苏某军、陈某英、陈某光、邓某、刘某、孙某、王某山、王某飞、周某:
谭某申请执行与朱某、苏某玲、苏某军、陈某英、陈某光、邓某、刘某、孙某、王某山、王某飞、周某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于2012年2月13日将湖南某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议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