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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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李某、刘某:

李某申请执行刘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9)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己于2012年1月21日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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