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刘某:
李某申请执行刘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9)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己于2012年1月21日按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