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都寨信用社、聂某:
申请人六都寨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聂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7日立案执行,2012年2月9日,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2)隆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