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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41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黄某、袁某成、袁某明、李某:

黄某申请执行与袁某成、袁某明、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袁某成、袁某明、李某已于2011年12月8日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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