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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0年1月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取保候审。

周口市(略)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在周口中州路北段经营一家“李某牙科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周口市卫生局于2008年7月8日、2009年8月6日先后两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受到行政处罚后李某某依旧照常经营,继续为患者治病。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证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周口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笔记本一个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晖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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