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西省河曲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2010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7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西省河曲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X.2010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7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山西省河曲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2010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7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杨某丁,男,45岁,职业住(略),系被告人杨某丙父亲。
指定辩护人王某红,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乔某、杨某丙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杨某丙系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林、刘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乔某,被告人杨某丙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丁,指定辩护人王某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丙伙同乔某、樊某密谋到府谷县城盗窃摩托车。12月10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樊某共参与盗窃作案5次,盗窃总价值x元;被告人乔某共参与盗窃作案5次,盗窃总价值x元;被告人杨某丙共参与盗窃作案5次,盗窃总价值9430元。据此,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建议对被告人樊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乔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建议对其判处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丙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两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樊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乔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某丙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某丙属未成年人犯罪,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某丙在府谷县X镇X路县运司家属房院内盗窃白色奔的(STAR-R)牌电动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2450元人民币,后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山西省保德县一个叫做张林国(在逃)的人。破案后赃物追回附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府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出生日期。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向被告人杨某丙扣押作案工具摩托车钥匙1把;向被告人樊某扣押摩托车钥匙5把;向被告人乔某扣押摩托车钥匙3把;向张林国妻子姜巧凤扣押白色奔的(STAR-R)牌电动摩托车一辆。
指认现场照片证明,破案后,被告人杨某丙指认盗窃作案现场情况。
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赃物价值。
公告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破获该案后,为寻找摩托车失主,多次张贴告示,并在府谷电视台滚动播放认领公告,未找到白色奔的(STAR-R)牌电动摩托车失主。
证人姜巧凤证明,2010年12月份,有几个河曲县的年轻人常给自己丈夫张林国卖摩托,而且价格很便宜,听丈夫说他买了大约十来辆不同型号的摩托车。
2010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樊某在府谷县X镇兴茂大酒店对面盗窃红色华鹰(x-7)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820元人民币。后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张林国。每人分得100元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附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向张林国妻子姜巧凤扣押红色华鹰(x-7)牌摩托车一辆。
2、指认现场照片证明,破案后,被告人杨某丙、樊某分别指认盗窃作案现场情况。
3、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赃物价值。
4、公告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破获该案后,为寻找摩托车失主,多次张贴告示,并在府谷电视台滚动播放认领公告,未找到红色华鹰(x-7)牌摩托车失主。
证人姜巧凤证明,2010年12月份,有几个河曲县的年轻人常给自己丈夫张林国卖摩托,而且价格很便宜,听丈夫说他买了大约十来辆不同型号的摩托车。
2010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丙伙同樊某在府谷县X镇中医院附近的东阳商场门口盗窃铃爵牌(48cc)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1440元人民币,后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张林国。每人分得200元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附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向张林国妻子姜巧凤扣押铃爵牌(48cc)踏板摩托车一辆。
2、指认现场照片证明,破案后,被告人杨某丙、樊某分别指认盗窃作案现场情况。
3、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赃物价值。
4、公告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破获该案后,为寻找摩托车失主,多次张贴告示,并在府谷电视台滚动播放认领公告,未找到爵牌(48cc)踏板摩托车失主。
5、证人姜巧凤证明,2010年12月份,有几个河曲县的年轻人常给自己丈夫张林国卖摩托,而且价格很便宜,听丈夫说他买了大约十来辆不同型号的摩托车。
2010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丙伙同乔某在府谷县X镇飞宇网吧楼下盗窃红色王某电动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1820元人民币,后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张林国。每人分得100元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附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向张林国妻子姜巧凤扣押红色王某电动摩托车一辆。
2、指认现场照片证明,破案后,被告人杨某丙、乔某分别指认盗窃作案现场情况。
3、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赃物价值。
4、公告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破获该案后,为寻找摩托车失主,多次张贴告示,并在府谷电视台滚动播放认领公告,未找到红色王某电动摩托车失主。
5、证人姜巧凤证明,2010年12月份,有几个河曲县的年轻人常给自己丈夫张林国卖摩托,而且价格很便宜,听丈夫说他买了大约十来辆不同型号的摩托车。
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杨某丙伙同乔某在府谷县X镇启明星网吧楼下盗窃红色钻豹(x-3)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2900元人民币,后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张林国。每人分得200元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附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向张林国妻子姜巧凤扣押红色钻豹(x-3)牌摩托车一辆。
2、指认现场照片证明,破案后,被告人杨某丙、乔某分别指认盗窃作案现场情况。
3、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赃物价值。
4、公告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破获该案后,为寻找摩托车失主,多次张贴告示,并在府谷电视台滚动播放认领公告,未找到红色钻豹(x-3)牌摩托车失主。
5、证人姜巧凤证明,2010年12月份,有几个河曲县的年轻人常给自己丈夫张林国卖摩托,而且价格很便宜,听丈夫说他买了大约十来辆不同型号的摩托车。
2010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樊某在府谷县X镇X路口盗窃李某戊停放在此的红色嘉陵牌(x-37)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5016元人民币,后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张林国。破案后赃物追回附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戊陈述,2010年12月15日,自己停放在府谷镇X路口的一辆红色嘉陵125型摩托车被盗。
2、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赃物价值。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向张林国妻子姜巧凤扣押红色嘉陵(x-37)牌摩托车一辆。
2010年12月13日,被告人樊某伙同乔某在府谷县X镇前石畔建材城盗窃王某停放在此的黑色钱江(x-3A)牌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3300元人民币。后又在府谷县X镇X路口盗窃红色钱江(x-5)牌弯梁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1575元。后两辆摩托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张林国。每人分得300元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附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害人王某陈述,2010年12月13日,自己停放在府谷县X镇前石畔建材城一辆钱江牌黑色踏板摩托车被盗。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向张林国妻子姜巧凤扣押红色钱江(x-5)牌弯梁摩托车、黑色钱江(x-3A)牌踏板摩托车各一辆。
3、指认现场照片证明,破案后,被告人樊某、乔某分别指认盗窃作案现场情况。
4、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赃物价值。
5、公告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破获该案后,为寻找摩托车失主,多次张贴告示,并在府谷电视台滚动播放认领公告,未找到红色钱江(x-5)牌弯梁摩托车失主。
2010年12月18日19时,被告人樊某伙同乔某在府谷县X镇飞狐网吧楼下盗窃建设(x-8)牌红色弯梁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1520元人民币,后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张林国。每人分得150元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附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向张林国妻子姜巧凤扣押建设(x-8)牌红色弯梁摩托车一辆。
2、指认现场照片证明,破案后,被告人樊某、乔某分别指认盗窃作案现场情况。
3、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赃物价值。
4、公告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破获该案后,为寻找摩托车失主,多次张贴告示,并在府谷电视台滚动播放认领公告,未找到建设(x-8)牌红色弯梁摩托车失主。
2010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乔某在府谷县X镇前石畔建材城盗窃李某己停放在此的红色中豪(x-9)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1350元人民币,后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张林国。破案后赃物追回附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己陈述,2010年12月15日,自己停放在停放在府谷县前石畔建材城的一辆红色中豪x型摩托车被盗。
2、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赃物价值。
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向张林国妻子姜巧凤扣押红色中豪(x-9)摩托车一辆。
被告人杨某丙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杨某丙的情况调查报告。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杨某丙因父母离异较早流于社会,结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其法律意识淡薄,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通过法庭教育,被告人杨某丙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愿意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乔某、杨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对三被告人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基本相同,属一般共同犯罪。但参与盗窃数额不同,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被告人樊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五次,盗窃总价值x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丙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五次,盗窃总价值9430元人民币,且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五次,盗窃总价值x元人民币,除2010年12月22日在府谷镇前石畔建材市场盗窃红色中豪摩托车时已满18周岁外,其余四次盗窃(总价值x元)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同时,三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盗窃赃物除有失主的依法返还失主外,其余赃物经公安机关多次张贴告示,并在本地电视台滚动播放认领公告后1年仍无人认领,视为无主财产,依法收归国库。三被告人非法所得应依法没收。公诉人对三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法庭予以采纳。故对被告人樊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乔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6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杨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2年7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缴清。)
四、作案工具摩托车钥匙,被告人樊某非法所得1150元,被告人乔某非法所得850元,被告人杨某丙非法所得800元依法追缴。
五、扣押的红色中豪x型摩托车返还被害人李某己,红色嘉陵(x-37)牌摩托车返还被害人李某戊,黑色钱江(x-3A)牌踏板摩托车返还被害人王某。其余扣押物品待公告1年后仍无人认领,收归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