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阳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徐雄斌,桂阳某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某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