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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男

被告袁某,男

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原告龚某与被告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某于2011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楚贤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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