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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丙,女,汉族

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某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朱楚贤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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