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女。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焦作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戊,别名刘X,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己,男。
上诉人李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与被上诉人刘某戊、刘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李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及与李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有才,被上诉人刘某戊,被上诉人刘某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是否已经过分家析产,原判对此未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某平
代审判员焦红萍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