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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崔某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崔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的赡养费共计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崔某X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福

审判员王建利

代审判员闫濵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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