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崔某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2012年1月至2012年7月的赡养费共计12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崔某X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福
审判员王建利
代审判员闫濵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钊